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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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单位: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7日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透明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二)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三)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办公室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合纪。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问题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方案、措施等;

(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下级党组织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事项;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六)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方案等;

(七)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干部招录、任免、选拔、交流、考核、晋职、晋级、奖励、处分等事项;

(二)工作人员岗位的调整;

(三)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考、招聘、选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因公出国(境);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等;

(二)各类国有资产处置;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二)单项经费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不含工资类资金支出);

(三)中央、省、市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分配;

(四)研究决定在预算执行中超预算10%,且额度5000元以上的变动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提出后,局相关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科室(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必要的论证咨询、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参与面,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定后,全局干部职工必须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局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或建议。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重大问题决策和重大项目安排的基本程序。由承办科室(单位)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党组会议审议研究。

(二)重要人事任免的基本程序。由局人事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启动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的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大额资金使用的基本程序。对于单项经费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承办科室(单位)应明确项目名称、使用事由、支出内容、渠道、时序、额度等事项,经局分管财务的负责同志初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为年度办公室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按要求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应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