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无锡市司法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敬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6年9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1.传真:0510-81825274
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信函: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7楼,邮编2141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实现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合理配置,推动气象数据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气象探测设施在防灾减灾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以及气象数据共享、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气象探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以及气象数据共享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本级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数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日常协调工作,牵头召集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应急管理、数据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规划、行业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落实,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气象数据汇交和共享。
第六条【建设规划】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共同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气象灾害特点,在气象灾害高风险区、重要水上航域、低空公共航路航线等进行重点规划。
第七条【项目审批】数据部门在审批涉及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其是否纳入本地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并征求当地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设施建设】市、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探测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气象探测设施,为防灾减灾、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学研究、科普、风电开发、设备安全等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规划建设和数据采集、汇聚。
第九条【标准规范】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好气象探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气象探测设施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自行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备案登记】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在建成后3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监测设备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续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将气象探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不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
第十一条【设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不得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使用的干扰源,并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数据汇交】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产生的气象探测数据应当按照气象探测数据汇交清单和汇交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汇聚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后,通过数据接口提供给市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气象探测数据共享共用。
鼓励从事气象探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真实可靠、有应用价值的气象数据。
第十三条【汇交目录】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并发布全市气象数据汇交目录清单,对气象数据汇交的主体、内容、格式、频次、时间、途径等进行规范。
汇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原始气象探测记录及图像、视频文件;
(二)探测站(点)地理位置名称、经纬度、海拔高度、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探测时段等元数据信息以及由上述信息形成的历史沿革文件;
(三)资料格式、资料质量控制及加工处理方法、传输方式、存储方式、目的用途等相关说明文件;
(四)依法应当汇交的其他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四条【数据共享】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汇交的气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气象数据的共享与开放属性,并制定本市气象数据开放目录清单。
第十五条【数据合作、利用】市、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快人工智能、“云+端”关键技术等在气象数据生产、处理和分析中的深度融合,构建文旅、能源、交通等气象服务领域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场景。
第十六条【场景应用】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构建气象应用服务协同创新机制,开发气象数字服务产品,拓展气象数据在农业、水利、文旅、应急管理、能源、交通等重点领域的应用场景,培育气象数据在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中的应用发展。
鼓励挖掘气象数据要素价值,开发气象数据产品。
第十七条【统计调查】市、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按数据保密属性分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调查气象行业探测设备/站基本情况、日常管理及业务等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部门、观测类型、观测设备类型、日常管理情况、共建共享和数据质量情况等。
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个人应当配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数据安全】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采集、汇交、共享、应用气象数据等活动进行安全管理,落实气象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气象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涉外探测】市级国家安全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定期组织开展涉外气象探测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排查涉外气象探测危害国家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核查违规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获取和使用气象数据行为。相关部门、组织及数据持有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对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业监管】市、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进行行业监管。对未按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责任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降水、气压、风向、风速、湿度、能见度、日照、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大气电场等)探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包括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单雨量探测站、气象雷达(天气雷达、测风雷达、测雨雷达、气溶胶激光雷达等)、测风塔、大气成分观测站、地基遥感垂直探测设施、大气电场仪、闪电定位仪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数据,是指气象探测设施采集的原始记录,以及通过格式改变、质量控制、数据插补、单位换算、量度变换、统计计算、汇编整编等方式得到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附则】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与政策部署的刚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加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管理,建立跨部门气象探测设施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明确提出“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将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我市亟须通过立法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
(二)破解当前气象探测领域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市气象探测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设施布局缺乏统筹,各部门自建探测设施存在交叉重复或探测盲区等现象;二是技术标准不统一,不同单位设施的探测精度、数据格式差异较大,数据共享程度低;三是部分设施未纳入规范化管理,存在数据安全隐患。通过立法建立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数据汇交共享等机制,可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问题。
(三)支撑无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气象探测数据是信息安全和资源安全的构成元素,我市正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对气象探测的精度、密度及数据融合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可强化气象数据在各行业的融合应用,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与城市安全运行。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
三、制定过程
2026年初,市气象局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启动《办法》立法工作。开展调研,对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现状进行了摸底。多渠道发布立法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征集意见建议。通过梳理分析,将合理化意见建议吸收到草案中,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送审稿)》共23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划建设、设施管理、数据汇交、数据共享、数据应用、数据安全等方面。
(一)明确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数据的概念,规定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在设施规划建设、数据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二)完善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制度,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气象探测设施统计、信息报送、计量检定以及探测环境保护作出系统性规范。
(三)健全气象数据资料汇交与共享机制,提高气象数据共享应用水平;强化数据安全防护、涉外管理与行业应用研究,保障气象数据安全高效利用。
五、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名称
本次采用《无锡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契合气象行业规范表述,突出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数据共享、安全保护核心职能。
(二)关于数据汇交与共享机制
《办法》明确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产生的数据应汇交至气象主管机构,经质量控制后接入市公共数据平台,既避免重复建设,又实现数据统一管理。
(三)关于社会力量参与
《办法》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主体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自愿纳入统筹规划与数据共享,既激发社会资源活力,又通过规范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