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连云港市丨《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市级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26-05-2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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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补类别及支持方式

1.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认证或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代理机构,择优补助2万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获得贷款的,对贷款利息及评估等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知识产权保险补助: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对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奖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多元化、高端化服务能力,拓展托管、战略制定、咨询、维权诉讼等业务,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年度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依法设点。

5.知识产权联盟奖励:对通过江苏省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符合连云港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6.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补助:支持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等途径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维权,在获胜诉、裁决生效或和解撤诉中获益的,按不超过维权必要费用(含诉讼、代理、公证、鉴定、调解等)30%给予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10万元。

7.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补助: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已有判决胜诉或和解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的,按照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20万元。

8.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奖励: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最高1000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2万元。

9.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载体奖励:支持县区建设知识产权维权、仲裁调解、海外纠纷应对等快速协同保护载体;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保护平台载体的,每家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的,给予10万元支持。

10.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园区、重点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已设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行业调解的组织,按上年度法院或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委托调解成功案件数,以及自行受理并完成司法确认的调解成功案件数给予资助。每成功调解10件,资助1万元,同一组织每年最高20万元。

11.高校知识产权建设资助:对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高校,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12.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加强人才培养,对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或评定为知识产权师(高级、正高级)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按每人0.6万元(代理师)、0.3万元(知识产权师)、0.5万元(高级知识产权师)、0.8万元(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给予所在单位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国家相关标准认证或绩效评价合格。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申请人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还本付息的,可以申请贴息补助。以组合方式贷款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无法区分的不予补助。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申请人完成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奖励

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连云港市创新主体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战略预警、维权诉讼、转移转化、宣传培训等知识产权服务,取得良好效果。

(五)知识产权联盟奖励

通过江苏省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连云港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可以申请奖励。

(六)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补助

申请企业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维权行动,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等途径获胜且已生效,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时间范围: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七)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补助

申请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已有判决胜诉或和解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时间范围: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八)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奖励

申请人在江苏省或国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时间范围: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载体奖励

申请主体争创成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载体,或者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时间范围: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有关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上年度接受法院或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委托并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或自行受理调解成功并经司法确认的案件数量10件以上。时间范围: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一)高校知识产权建设资助

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已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知识产权课程(非选修课),并已开展相关教学工作。时间范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奖励

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工作人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被评定知识产权职称的;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且正常缴纳社保,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时间范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申请人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一同上报至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截止时间:6月30日。

四、联系方式

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处 金晶

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处 杨作宾

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梁晶晶

电话:0518-85683192 0518-85681920 0518-85519672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