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
某汽车科技公司系 C 公司及其控制的若干境内外公司,与境内某国有企业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合资公司总投资逾一百亿元人民币,其中 C 公司等以无形资产出资,某国有企业以现金出资。合资公司目的是生产四款车型的汽车。因合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合作双方矛盾加深。C 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外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作为合资中方的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在香港正式启动仲裁程序。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主张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触发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股权回购价款等,金额超过一百亿元人民币。